
(1)夫妻一方有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的,必须有村(居)委会和乡镇人口计生办的相关证明材料;
(2)配偶一方为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3)男方到独生子女家落户的,须有村(居)委会关于男方赡养女方父母的证明材料(或男方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和男方在女方家的户籍证明;
(4)合法收养再次怀孕的,必须有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明》;
(5)再婚夫妻,一是提交再婚的结婚证复印件,二是一方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要有子女所属的内容,三是提供村(居)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死亡证明以及对方没有子女的证明。一方属于县跨乡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属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