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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旅游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
各区县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全面公开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进一步推进规范实施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强化依法治旅,现将《常德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常德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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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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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初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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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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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或多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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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或多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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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 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初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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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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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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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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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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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到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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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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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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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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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非法经营,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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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非法经营,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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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非法经营,处20万元到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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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10天不存入、增存、补足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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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天不存入、增存、补足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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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10天不投保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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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天不投保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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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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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内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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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以内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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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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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内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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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内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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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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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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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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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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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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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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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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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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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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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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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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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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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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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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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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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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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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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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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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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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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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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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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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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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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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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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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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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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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者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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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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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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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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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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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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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初次违规团队运行良好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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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对游客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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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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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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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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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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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的(包括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初次违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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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旅行社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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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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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旅行社、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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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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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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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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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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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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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旅行社操作没有支付团费或过低团费的旅游团队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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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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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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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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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到3万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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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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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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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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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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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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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改2到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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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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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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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到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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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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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到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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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到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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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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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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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到5万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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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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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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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到5万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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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到3个月,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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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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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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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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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到3个月,对失职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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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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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元到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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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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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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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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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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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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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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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到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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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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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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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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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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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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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初次违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
对导游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以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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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或两次以上违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其导游证,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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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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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100-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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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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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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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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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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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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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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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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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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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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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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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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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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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8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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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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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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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到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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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其导游证;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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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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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到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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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到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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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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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
《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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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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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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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团队或终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 |
《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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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的 |
对经营者处3000元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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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 |
对经营者处5000元到8000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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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对经营者处1万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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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 |
《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初次违规的 |
对旅行社处3000元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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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对旅行社处5000元到8000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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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对旅行社处1万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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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 |
《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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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到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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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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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
《湖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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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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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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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年经营额连续三年下降50%以下或连续五年下降30%以下的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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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额连续三年下降50%以上或连续五年下降30%以上的 |
建议省旅游局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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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一次书面告知提醒后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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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二次书面告知提醒后 |
建议省旅游局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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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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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建议省旅游局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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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初次违规的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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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的 |
建议省旅游局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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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初次违规的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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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建议省旅游局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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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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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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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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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建议省旅游局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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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规造成旅游者轻伤或2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扣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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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造成旅游者轻伤或2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建议省旅游局吊销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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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以上违规造成旅游者轻伤的或2人以下重伤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建议省旅游局吊销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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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规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建议省旅游局吊销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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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初次违规 |
处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暂扣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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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 |
处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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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处所收取费用的4倍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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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或虽然没有达到三次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所收取费用的5倍罚款,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和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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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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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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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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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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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初次违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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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的 |
&n, 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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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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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省旅游局吊销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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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初次违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再次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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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3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暂扣领队证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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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暂扣领队证6-12个月,并建议省旅游局不重新换发领队证 |